1.“三属”是指哪几类人员?哪些人可以享受“三属”定期抚恤金?
答:“三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上一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具体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2.军人牺牲,什么情况可以评定为烈士?
答: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军人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牺牲,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牺牲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牺牲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牺牲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牺牲的;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六)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维持国际和平、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等任务中失踪,被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评定烈士,属于因战牺牲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属于非因战牺牲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批准。
3.军人牺牲,什么情形可以评定为因公牺牲,什么情形认定病故?
答: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中、工作岗位上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维持国际和平、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被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确认。
除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被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确认。
4.在乡老复员军人是指哪一类人员?
答: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其中包括:1937年7月6日之前入伍的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以及1937年7月7日之后、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的部队复员人员。
5.申请带病回乡退役军人身份有什么条件?
答:服现役期间患病,但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可以申请认定带病回乡退役军人身份。
6.带病回乡退役军人身份认定中常见的慢性病范围是什么?
答:慢性病不是指某种疾病,而是对得病隐匿,病程长且迁延不愈,病因复杂,需长期医疗服务,给生活和工作带来严重影响一类的疾病的总称。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按照民政部《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列举的常见慢性疾病或功能性障碍的规定执行,适用于在部队患病未能治愈,残情达不到评残标准规定的等级,其所患慢性病相当于十级残情以上的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对于本范围未能列入的少见的慢性病,其病情相当于十级以上残情者,可参照相应系统慢性病认定。
7.哪些人员可以申请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
答:居住在农村(牧区)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8.哪些人员可以申请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答:1954年11月1 日实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可以享受老年生活补助待遇。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牧区)户籍目前仍为农村(牧区)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牧区)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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