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怎么申请入住?
答: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嘎查、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因年幼、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形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服务站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光荣院初审评估后,及时报旗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批准。
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无光荣院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对申请材料核对后报旗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批准,由盟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排入住本级或其他旗县(市、区)光荣院。
2.光荣院入院、出院原则?
答:光荣院应当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规范入院、出院手续,建立服务对象个人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期满后5年。
服务对象不再符合本办法集中供养、优惠服务条件的,光荣院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报告,由其主管部门核准后停止享受相应服务待遇。
集中供养对象、优惠服务对象死亡的,有法定继承人的,光荣院应当及时通知其法定继承人办理丧葬事宜;无法定继承人的,光荣院应当为其办理丧葬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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