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残疾军人残疾性质有哪些?
答:根据《伤残抚恤管理条例》规定,残疾性质可分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因病致残。
军人残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因战致残:
(一)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伤害或者被折磨致残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致残的;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致残的;
(六)其他因战致残的。
军人残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因公致残:
(一)在执行任务中、工作岗位上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
(二)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三)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受伤致残的;
(四)其他因公致残的。
义务兵和初级军士除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2.如何办理残疾抚恤关系移交?
答: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或者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应当自军队办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按照残疾性质和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其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当年的残疾抚恤金由所在部队发给,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从下一年起按照当地的标准发给。
3.户口迁移时,残疾抚恤关系是否需要转移?
答:需要。享受残疾抚恤的优抚对象户口迁移,应同时办理抚恤关系转移手续。优抚对象抚恤关系转移后,其户口迁出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放当年残疾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凭抚恤补助关系证明和转移手续,从次年1月起按规定予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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