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烈士褒扬金
政策依据:《烈士褒扬条例》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烈士是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公民。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盟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兴安盟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科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82-8267066
二、伤残抚恤金
政策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部发〔2024〕62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盟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兴安盟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科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82-8267066
三、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
政策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部发〔2024〕62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制度以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盟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兴安盟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科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82-8267066
四、60周岁以上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部发〔2024〕62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制度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盟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兴安盟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科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82-8267066
五、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部发〔2024〕62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农村(牧区)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认定原则为个人档案材料有明确的参战记载且与上级文件明确的参战信息一致。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盟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兴安盟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科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82-8267066
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
政策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发〔2024〕62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在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尚未达到评残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从部队退伍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城镇无工作单位退伍军人)。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盟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兴安盟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科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82-8267066
七、“三属”生活定期抚恤金
政策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发〔2024〕62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劳动能力是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而无生活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盟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兴安盟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科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82-8267066
八、烈士(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老年子女生活补助金
政策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发〔2024〕62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居住在农村(牧区)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盟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兴安盟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科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82-8267066
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内退役军人发〔2023〕49号)《内蒙古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内退役军人发〔2023〕50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参战人员等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盟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兴安盟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科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82-8267066
十、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金政策
政策依据:《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119号)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按年度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盟
补贴发放频次:一次性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兴安盟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与就业创业科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82-8266516
十一、集中供养政策
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光荣院管理实施办法》
政策对象资格条件: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为集中供养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政策制定主体: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编办、发改、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卫健。
政策范围:全盟
政策频次:以申请为准
申请方式: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嘎查、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因年幼、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形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对申请材料核对后报旗县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经光荣院初审评估后,报盟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批准,符合条件的,安排入住兴安盟光荣院。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兴安盟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科、兴安盟光荣院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兴安盟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科 0482-8267066
兴安盟光荣院 0482-8423018
十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退役军人厅发〔2018〕4号)
政策对象资格条件:2011年之后退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
政策制定主体:中央
政策范围:全盟
政策频次:每人享受一次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兴安盟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与就业创业科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82-8266201
无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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