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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金融监管局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创业贷进一步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通知

来源:盟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5-02-28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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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金融监管局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创业贷进一步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通知

内金发[2025]5号

  各金融监管分局,各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内蒙古分行,各股份制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内蒙古银行、蒙商银行、鄂尔多斯银行、乌海银行,内蒙古自治区信用联社: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优化完善退役军人创业贷,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支持对象及措施。各承办银行要明确支持对象范围,支持对象包括个人创业的退役军人、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微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将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微企业中退役军人职工(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准)占职工总数 20%以上的,作为重点支持对象。鼓励承办银行按照退役军人创业信贷需求,研发专属信贷产品,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及期限,努力满足支持对象融资需求。充分运用退役军人获得的军功荣誉表彰等信息,优化信贷审批模型,在客户准入、贷款额度和期限等方面予以倾斜。倡导一次授信、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信贷模式,积极为符合创业担保条件的支持对象优先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强化创业贷支持生产经营属性,不得挪作他用。

  二、强化业务流程管控。各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充分尊重银行机构参与意愿的情况下,综合考虑银行机构的服务能力、经营情况等,在盟市或旗县(市、区)确定一定数量的承办银行,并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将承办银行及其专属信贷产品等信息向支持对象广泛宣传。有贷款需求的支持对象向所在盟市或旗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在承办银行中自主选择1家意向银行。盟市或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其退役军人身份,在日常联系、了解支持对象及其创办的经营主体情况基础上,及时将有需求的支持对象名单推送给承办银行。承办银行收到推荐名单后,应及时主动开展服务对接工作,深入了解支持对象实际融资需求与经营、资信等方面情况,加快开展调查、审查、审批等工作,提高审批授信效率。对审批通过的,要及时发放贷款;对审批不通过的,要做好解释说明。

  三、加大信贷风险防控。各承办银行应做好信贷风险监测及预警,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配合。各承办银行应严格遵照市场化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不得放松授信审批审核,切实防范信贷风险,及时了解支持对象生产经营情况,加强贷款逾期损失风险分析研判,及早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做好贷后服务工作,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还款来源等开展跟踪监测。适时对退役军人开展金融政策宣导,提高退役军人金融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

  四、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加强沟通协作,明确专门处室统筹推进退役军人创业贷工作。联合开展议事会商、实地调研、工作通报、调度指导等工作,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各盟市、旗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身份审核、常态化联系、名单推送等工作。异地创业的退役军人身份审核工作,由支持对象申请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户口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充分发挥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作用,紧紧抓住退役军人办理报到手续和参加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招聘会等时机,会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和承办银行加强创业贷政策宣传,为支持对象提供咨询、引导等服务。各承办银行要开辟绿色通道、不断优化办贷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提升服务效能。

  五、做好成果统计运用。各银行机构应按季统计本辖区承办银行创业贷发放等情况,并于每季度后10日内向内蒙古金融监管局普惠金融处专网邮箱报送统计监测附表,次年1月15日前向内蒙古金融监督管理局报送工作总结,同时抄送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内蒙古金融监管局将退役军人创业贷工作成果作为监管评价加分的参考因素、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将退役军人创业贷工作成果作为评价各盟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年度工作的参考因素,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各地要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典型引路作用,营造金融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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