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一卡通发放清单(社保)

来源:盟退役军人事务局

一卡通发放清单(社保)

序号 项目

发放资金主管部门 发放依据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申领流程 发放频次(每季度/每年/每月) 时限 联系方式

补贴种类(共10领域79类) 对应科室 对应部门

1    (八)抚恤补助 社保科 退役军人事务局 各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       1.死亡抚恤 社保科 退役军人事务局 各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1、烈士遗属 2、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3、病故军人遗属 1.烈士和因公牺牲现退役军人给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2.病故军人,给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苏木乡镇按照享受标准录入财政一卡通系统上传清册、旗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后上传旗财政局审核发放(核算-审批-通过财政“一卡通”发放)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发放 15日前 0482-8267066
3       2.伤残抚恤 社保科 退役军人事务局 各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发(2022)41号 1、残疾退役军人 2、伤残人民警察 3、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伤残民兵(民工)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 工残疾抚恤金:一级:因战116270元、因公111560元、因病106900元。二级:因战105220元、因公98770元、因病94190元。三级:因战92320元、因公85970元、因病79770元。四级:因战75670元、因公6780元、因病61620元。五级:因战59100元、因公51200元、因病47110元。六级:因战46170元、因公4390元、因病36230元。七级:因战34780元、因公30840元。八级:因战21960元、因公19910元。九级:因战18240元、因公14510元。十级:因战12810元、因公10850元。烈属生活定期抚恤金:3691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 抚恤金:31410元。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2928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 活补助金:80620元,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生活补助金:80620元,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金:3637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抗日时期:2320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其他时期:227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9072元,参战参核人员(含铀矿开采人员)生活补助金:9600元,烈士(含建国前错杀后 被平反人员)的老年子女生活补助金:11340元,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48元。 苏木乡镇按照享受标准录入财政一卡通系统上传清册、旗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后上传旗财政局审核发放(核算-审批-通过财政“一卡通”发放) 每月一次 15日前 0482-8267066
4       3.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社保科 退役军人事务局 各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发(2022)41号 在乡复员军人 2022年标准为抗战时期23200元/人/年;其他时期22700元/人/年。 苏木乡镇按照享受标准录入财政一卡通系统上传清册、旗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后上传旗财政局审核发放(核算-审批-通过财政“一卡通”发放) 每月一次 15日前 0482-8267066
5       4.其他优抚支出 社保科 退役军人事务局 各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发(2022)41号 1.建国前老党员 2.纳入优抚对象的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两参人员、60周岁烈士子女、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1.烈属36910元/人/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31410元/人/年、病故军人遗属29280元/人/年;2.带病因乡退伍军人9072元/人/年;3.参战参试人员9600元/人/年;4.烈士老年子女11340元/人/年;5.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48元/人/年 苏木乡镇按照享受标准录入财政一卡通系统上传清册、旗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后上传旗财政局审核发放(核算-审批-通过财政“一卡通”发放) 纳入优抚对象的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两参人员、60周岁烈士子女、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月;建国前老党员每年1-2次 15日前 0482-8267066
6    (十一)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社保科 退役军人事务局 各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内民政优[2007]6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盟抚恤优待工作意见的通知》 残疾退伍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门诊住院报销比例:1-6级残疾军人全额报销;7-10及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三属80%报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70%报销。门诊补助不低于年度生活抚恤金总额的%10 苏木乡镇按照享受标准录入财政一卡通系统上传清册、旗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后上传旗财政局审核发放(核算-审批-通过财政“一卡通”发放) 因人员类型、所在旗县不同,补助标准不同,实报实销 1-12月 0482-8267066
7    (十三)退役军人安置费 社保科 退役军人事务局 各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8       1.退役军人安置费 社保科 退役军人事务局

9       2.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 社保科 退役军人事务局 各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3〕11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及自主就业经济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2022〕373号) 2021年全盟返回的自主就业(自谋职业)退役士兵 义务兵按实际服役年限计发,年标准不低于其退役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获荣誉称号或立功者,按部队退役金增发比例增发;自主就业退役士官在义务兵两年经济补助基础上,按其士官服役实际年限增发,年增发标准为:同年度自主就业奴役义务兵地方经济补助年标准10%。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而选择自谋职业,服役满12年士官和义务兵的补助标准应分别不低于其退役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和3倍。 退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年义务兵年限+上一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0%*(士官服役年限-2年义务兵年限) 每年一次 8月底前 0482-8266516
10       3.其他退役军人安置费 社保科 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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