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兴安盟退役军人事务局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来源:盟退役军人事务局

兴安盟退役军人事务局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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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评定(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致残经过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本人身份证明、公示核实情况证明

新评定残疾等级

《内蒙古自治区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内退役军人发【2020】13号文件 第十条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致残经过证明应包括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执行公务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医疗事故鉴定书等证明材料;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或者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斗争致残证明;统一组织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

申请人单位、相关医疗单位、旗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文件规定评定权限在旗县,证明事项已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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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评定(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

补办评定残疾等级

《内蒙古自治区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内退役军人发【2020】13号文件 第二章 第十一条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本人退役部队、相关部队体系医院、职业病相关单位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文件规定评定权限在旗县,证明事项已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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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伤残等级:近6个月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例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调整残疾等级

《内蒙古自治区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内退役军人发【2020】13号文件第十二条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提交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相关医疗单位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文件规定评定权限在旗县,证明事项已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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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入伍前户口底簿或服役期间户籍发生变迁的证明材料

认定是否符合政府安置工作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家庭户口和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应予允许。入伍前系同一户口、共同生活,服役期间父母双方由农村牧区户口变迁为城镇或者农村牧区非农牧业户口、并吃国家商品供应粮的,退伍后凭原籍旗县(市)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和父母户口、粮油供应等证件,可在迁入地安排工作。《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第六条:退役士兵按照“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地接收安置。在服役期间家庭户籍所在地发生变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安置工作机构批准,可易地安置。

公安机关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通过部门自查,证明事项已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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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入伍、退伍、服役期满和提前退出现役证明材料

认定是否符合政府安置工作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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